安科瑞 耿敏花
工作目標
在涉氣排污單位安裝用電監管設備,對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的電量、負荷、異常用電等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判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運行,停限產措施是否執行到位,以打擊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為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錯峰生產監管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包括安裝在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上的用電監管設備、數據采集傳輸裝置和監管平臺構成。
現場安裝要求
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安裝的責任主體是排污單位,建設和運行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現場瑞勘察選點,應依據箝污許可證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覆蓋主要生產設施及治污設施,對總用電、涉氣生產線、生產工序、生產裝置及其對應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核心用電設備,均應安裝用電監管設備。同一車間內,有目多個廢氣產污點,應分別選點安裝;收集、治理涉及多級工藝的應分別安裝,嚴禁漏裝。在準確反映排污單位停限產、錯峰生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前提下,布設的點位數量力求精簡。
用電監管數據應能準確反映生產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的用電情況。用電監管數據必須直接上傳至省、市環境部門的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服務器,不得通過中間載體轉發,做到“統一安裝規范、統一傳輸協議、統一監控平臺"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現場端驗收由排污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在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乎臺備案,并上傳驗收材料。
(三)平臺建設要求
省建設省級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市生態環境局建設市級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臺(包括手機APP)實現企業用電監管數據的匯總、報警管理、統計分析等功能,實時掌握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各縣區環境部門、排污單位可按權限登陸平臺完成相關管理和信息查詢工作